補助原住民族辦理歲時祭儀活動作業要點
發布日期:2013-08-20 發布單位: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補助原住民族辦理歲時祭儀活動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102年8月13日中市原企字第341020007082號函頒訂
一、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支持原住民族部落歲時祭儀活動,保存及傳承祭儀文化,並能彰顯其價值者傳播傳統知識、價值與集體記憶者凝聚族群共識、強化族群認同者,爰擬訂「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補助原住民族辦理歲時祭儀活動作業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依法設立登記之非營利原住民族團體。
(二)、依法登記有案之宗教團體。
三、各族群歲時祭儀活動名稱表
族別
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名稱
阿美族
豐年祭(收穫祭)
Malalikit
Malikoda
Ilisin
Kiloma’an
泰雅族
感恩節
Ryax Smqas
Hnuway Utux Kayal
排灣族
豐年祭(收穫祭)Masalut
布農族
射耳祭Malahtangia
卑南族
年祭‘Amiyan
鄒 族
戰祭Mayasvi
貝神祭Miatungusu
米貢祭Mikong
魯凱族
小米祭Kalabecengane
賽夏族
奇數年:巴斯達隘(矮靈祭)pasta’ay
偶數年:祈天祭Oemowaz kakawas
雅美族
收穫祭
Mapasamoran so iyafean
邵 族
祖靈祭Lusan
噶瑪蘭族
豐年祭Qataban
太魯閣族
感恩祭Mgay Bari
撒奇萊雅族
火神祭Palamal
賽德克族
收穫節
Qlasan Tninun/
Smesung Kmetuy
四、應備文件:
(一)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計畫內容、預計參加人數、經費來源、概算及預期效益等事項。
(二) 申請單位於本市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人民團體負責人當選證明書影本、人民團體章程(原住民族團體檢附)。
(四)其他經本會指定應提出之文件。
五、審查原則:
(一)申請歲時祭儀活動經費補助應以各族群歲時祭儀一次為限,最高補助金額新台幣伍萬元。
(二) 各級政府機關為主辦、合辦、承辦之活動不予受理。
(三) 採事前審查,已辦理完成之計畫不予受理。
六、審查作業程序:
(一)申請單位應於辦理活動一個月前提出申請,逾期或未依規定補正者,不予受理。但情形特殊,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審查結果均以函文通知申請者,獲補助名單將公告於本會網站。
七、撥款、核銷:
(一)獲補助者於祭儀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成果報告書一式兩份及相關核
銷文件,向本會辦理結案俟核銷完成後撥款。
(二)成果報告書需含祭儀活動摘要、活動照片、經費收支明細等,並附電子
檔光碟,並依本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三)獲補助者應於活動現場,以適當方式揭示該祭儀獲本會補助事宜,
並以照片或影音記載於成果報告書。
(四)經補助之計畫執行原始憑證,須送本會辦理核銷。
(五)受補助經費之結算,應詳列支出用途,並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 關實際補助金額;本會補助款結案時倘有結餘,應予以繳回,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除應以書面說明原因外,已請領之款項未執行部分應予繳回。
(六) 本會對受補(捐)助團體之補(捐)助,應依下列規定公開:
(1)經費補助審核要點應於網際網路公開。
(2)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性質者,其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案件應予公開,包括補(捐)助事項、補(捐)助對象、核准日期及補(捐)助金額(含累積金額)等資訊應按季於網際網路公開。
八、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俟經費用罊後不再補助。
九、本要點經機關首長核定後並送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檔案下載: 原住民族辦理歲時祭儀活動作業要點.docx
發布日期:2013-08-20 發布單位: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補助原住民族辦理歲時祭儀活動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102年8月13日中市原企字第341020007082號函頒訂
一、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支持原住民族部落歲時祭儀活動,保存及傳承祭儀文化,並能彰顯其價值者傳播傳統知識、價值與集體記憶者凝聚族群共識、強化族群認同者,爰擬訂「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補助原住民族辦理歲時祭儀活動作業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依法設立登記之非營利原住民族團體。
(二)、依法登記有案之宗教團體。
三、各族群歲時祭儀活動名稱表
族別
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名稱
阿美族
豐年祭(收穫祭)
Malalikit
Malikoda
Ilisin
Kiloma’an
泰雅族
感恩節
Ryax Smqas
Hnuway Utux Kayal
排灣族
豐年祭(收穫祭)Masalut
布農族
射耳祭Malahtangia
卑南族
年祭‘Amiyan
鄒 族
戰祭Mayasvi
貝神祭Miatungusu
米貢祭Mikong
魯凱族
小米祭Kalabecengane
賽夏族
奇數年:巴斯達隘(矮靈祭)pasta’ay
偶數年:祈天祭Oemowaz kakawas
雅美族
收穫祭
Mapasamoran so iyafean
邵 族
祖靈祭Lusan
噶瑪蘭族
豐年祭Qataban
太魯閣族
感恩祭Mgay Bari
撒奇萊雅族
火神祭Palamal
賽德克族
收穫節
Qlasan Tninun/
Smesung Kmetuy
四、應備文件:
(一)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計畫內容、預計參加人數、經費來源、概算及預期效益等事項。
(二) 申請單位於本市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人民團體負責人當選證明書影本、人民團體章程(原住民族團體檢附)。
(四)其他經本會指定應提出之文件。
五、審查原則:
(一)申請歲時祭儀活動經費補助應以各族群歲時祭儀一次為限,最高補助金額新台幣伍萬元。
(二) 各級政府機關為主辦、合辦、承辦之活動不予受理。
(三) 採事前審查,已辦理完成之計畫不予受理。
六、審查作業程序:
(一)申請單位應於辦理活動一個月前提出申請,逾期或未依規定補正者,不予受理。但情形特殊,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審查結果均以函文通知申請者,獲補助名單將公告於本會網站。
七、撥款、核銷:
(一)獲補助者於祭儀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成果報告書一式兩份及相關核
銷文件,向本會辦理結案俟核銷完成後撥款。
(二)成果報告書需含祭儀活動摘要、活動照片、經費收支明細等,並附電子
檔光碟,並依本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三)獲補助者應於活動現場,以適當方式揭示該祭儀獲本會補助事宜,
並以照片或影音記載於成果報告書。
(四)經補助之計畫執行原始憑證,須送本會辦理核銷。
(五)受補助經費之結算,應詳列支出用途,並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 關實際補助金額;本會補助款結案時倘有結餘,應予以繳回,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除應以書面說明原因外,已請領之款項未執行部分應予繳回。
(六) 本會對受補(捐)助團體之補(捐)助,應依下列規定公開:
(1)經費補助審核要點應於網際網路公開。
(2)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性質者,其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案件應予公開,包括補(捐)助事項、補(捐)助對象、核准日期及補(捐)助金額(含累積金額)等資訊應按季於網際網路公開。
八、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俟經費用罊後不再補助。
九、本要點經機關首長核定後並送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檔案下載: 原住民族辦理歲時祭儀活動作業要點.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