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轄區原住民學生就讀高中職暨大專院校獎學金實施要點-1001226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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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日期:
內政部營建署93.09.10營署園字第0930057911號函同意備查
本處94.07.01營玉企字第09410075181號函修訂
本處97.08.20營玉企字第0970003379號函修訂
本處98.07.01營玉企字第0981007562號函修訂
本處99.12.17營玉企字第0991008943號函修訂
本處100.12.26營玉企字第1001008605號函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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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一、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協助設籍園區內及花蓮縣卓溪鄉卓清村原住民學生就讀高中職暨大專院校以上努力向學,以提昇競爭力,並為儲備本處保育志工人力,共同推動國家公園生態保育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原住民學生,係指就讀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內公私立高中職暨大專院校及研究所之學生(不包括空中大學、社區大學、函授班(含學分班)、輪調建教班、假日班、延畢學生等)。
三、本要點申請人申請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凡於第一點指定地區設籍二年以上具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籍之學生。
(二)申請人在學學業成績平均六十六分以上,操(德)行獎懲記錄不得有受記過以上之處分。
(三)特殊才藝獎學金:符合前兩項條件,且其個人單項特殊才藝獲得縣(市)級以上政府機關、團體主辦之成績名列前三名,請附相關證明文件者。
四、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
填寫申請表乙份,請向南投縣信義鄉東埔村辦公室、高雄縣桃源鄉梅山村辦公室、花蓮縣卓溪鄉卓清村辦公室及本處暨各管理站索取,或至http://www.ysnp.gov.tw擷取填報,逕寄55344南投縣水里鄉中山路一段515號本處企劃經理課收,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前一學期之學業、操行成績單(如為影本文件,請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經學校認章)。
(二)學生證影本乙份(已畢業者請檢附畢業證書影本)。
(三)檢附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須有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註記)乙份。
(四)特殊才藝獎學金:准用前項規定填送申請書連同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具原住民身分註記),並檢附特殊才藝得獎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五)依申請表所示檢附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乙份(供審核通過後,撥款入戶使用)。
五、本獎學金每學期發放名額及金額:
(一)公(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學期十名,每名新台幣五千元。
(二)公(私)立大專校院 (含五專後二年)及研究所學生,每學期十二名,每名新台幣八千元。
(三)特殊才藝獎學金每學期三名,每名一萬元(與前二項不得重覆領取)。
(四)上述實際發放名額及金額得視該年度相關預算額度酌予調整。
六、申請期限及審核作業
(一)申請期限為每年二月一日至二月底、八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逾期不受理,資料不符者,本處另予書面通知限期補正。
(二)本處審核小組由副處長擔任召集人、成員為秘書、企劃經理課長、塔塔加管理站主任、梅山管理站主任、南安管理站主任、會計員及人事管理員組成。
(三)本處於申請期限截止後一個月內召開審查會,審核通過之學生名單,本處個別通知並於本處網站上公告。
(四)前款獎學金名額分配,經審核後,預算如有餘額,得移轉發給其他類款合於成績標準之學生。
七、本要點經費來源由本處獎補助費對學生之獎助科目支應。
八、凡領取獎學金之學生可優先參加本處志工選訓,惟有關甄選、訓練及服勤作業仍依「玉山國家公園義務解說員服務要點」及「玉山國家公園保育志工協勤管理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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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日期:
內政部營建署93.09.10營署園字第0930057911號函同意備查
本處94.07.01營玉企字第09410075181號函修訂
本處97.08.20營玉企字第0970003379號函修訂
本處98.07.01營玉企字第0981007562號函修訂
本處99.12.17營玉企字第0991008943號函修訂
本處100.12.26營玉企字第1001008605號函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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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一、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協助設籍園區內及花蓮縣卓溪鄉卓清村原住民學生就讀高中職暨大專院校以上努力向學,以提昇競爭力,並為儲備本處保育志工人力,共同推動國家公園生態保育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原住民學生,係指就讀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內公私立高中職暨大專院校及研究所之學生(不包括空中大學、社區大學、函授班(含學分班)、輪調建教班、假日班、延畢學生等)。
三、本要點申請人申請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凡於第一點指定地區設籍二年以上具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籍之學生。
(二)申請人在學學業成績平均六十六分以上,操(德)行獎懲記錄不得有受記過以上之處分。
(三)特殊才藝獎學金:符合前兩項條件,且其個人單項特殊才藝獲得縣(市)級以上政府機關、團體主辦之成績名列前三名,請附相關證明文件者。
四、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
填寫申請表乙份,請向南投縣信義鄉東埔村辦公室、高雄縣桃源鄉梅山村辦公室、花蓮縣卓溪鄉卓清村辦公室及本處暨各管理站索取,或至http://www.ysnp.gov.tw擷取填報,逕寄55344南投縣水里鄉中山路一段515號本處企劃經理課收,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前一學期之學業、操行成績單(如為影本文件,請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經學校認章)。
(二)學生證影本乙份(已畢業者請檢附畢業證書影本)。
(三)檢附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須有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註記)乙份。
(四)特殊才藝獎學金:准用前項規定填送申請書連同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具原住民身分註記),並檢附特殊才藝得獎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五)依申請表所示檢附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乙份(供審核通過後,撥款入戶使用)。
五、本獎學金每學期發放名額及金額:
(一)公(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學期十名,每名新台幣五千元。
(二)公(私)立大專校院 (含五專後二年)及研究所學生,每學期十二名,每名新台幣八千元。
(三)特殊才藝獎學金每學期三名,每名一萬元(與前二項不得重覆領取)。
(四)上述實際發放名額及金額得視該年度相關預算額度酌予調整。
六、申請期限及審核作業
(一)申請期限為每年二月一日至二月底、八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逾期不受理,資料不符者,本處另予書面通知限期補正。
(二)本處審核小組由副處長擔任召集人、成員為秘書、企劃經理課長、塔塔加管理站主任、梅山管理站主任、南安管理站主任、會計員及人事管理員組成。
(三)本處於申請期限截止後一個月內召開審查會,審核通過之學生名單,本處個別通知並於本處網站上公告。
(四)前款獎學金名額分配,經審核後,預算如有餘額,得移轉發給其他類款合於成績標準之學生。
七、本要點經費來源由本處獎補助費對學生之獎助科目支應。
八、凡領取獎學金之學生可優先參加本處志工選訓,惟有關甄選、訓練及服勤作業仍依「玉山國家公園義務解說員服務要點」及「玉山國家公園保育志工協勤管理要點」辦理。